墨海书舟 -精英的浮沉 海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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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的浮沉 海南出版社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544362542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5-12
  • 页数:300
  • 价格:25.50
  • 纸张:轻型纸
  • 装帧:平装-胶订
  • 开本:16开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 TAG: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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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青年法学才俊及专栏作家邓学平、林海、俞飞、孙伟锋等对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有名企业家管金生、牟其中等28 个经典成败案例进行剖析。《法治周末》组织专门团队,重新梳理并添加三个内容:

一,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等法律专家对相关案例做了精彩的访谈分析。

二,邀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院长助理田飞龙博士对每个案例做了精彩的“法治点评”。

三,书中收录了法制日报与中国青年报联合发布分析企业界犯罪深层次原因的《2014 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另外,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冯兴元先生为本书撰写的序言,极富价值,可以说是对处于经济大变革时代的我国法制建设的一种理性思考。


书籍目录:

序 言:以平衡的心态看待企业家犯罪

年广久:受再三保护的“资本家”

褚时健:烟王的“功劳”诱惑

沈太福:张冠李戴的死刑犯

管金生:证券教父的世纪豪赌

牟其中:困兽犹斗的中国“首富”

禹作敏:这个村支书有些强更有些横

仰融:把官司打到国际的金融大案

李经纬:是谁杀了”健力宝”

杨斌:从荷兰花卉商到朝鲜“新义州”特首

吴志剑:任性文人的赌徒生涯

孙大午:虽败犹荣 农民企业家的“大同”梦

郑俊怀:触礁MBO的乳业教父

陈久霖:代国坐牢的“打工皇帝”

唐万新:“德隆”战车的无缰之旅

胡志标:独裁下短暂的营销神话

戴国芳:宏观调控下的祭旗者

赵新先:没有双脚的腾飞

顾雏军:“国企救星”不好当

黄宏生:折于人事的彩电神话

周正毅: 从“流氓大亨”到上海“首富”

王效金:政治化企业的困局

张荣坤:人脉的市场魔力

龚家龙:民营石油大王的红顶之争

田文华:乳业的“巨人”与“罪人”

乔洪:茅台的特权诱惑

黄光裕:商者无狱?

周益明:国企硕鼠养成记

李途纯:盲目扩张的企业悲剧

附录:2014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后记


作者介绍:

《法治周末》是法制日报主办的全国性政经周报。自创刊以来,《法治周末》以法治和人文为本,用专业的角度关注、解析社会最新动向。其在舆论界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本书由法治周末主编肖黎明、宋学鹏、阮加文等合力完成。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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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序 言

    以平衡的心态看待企业家犯罪

    冯兴元

    《精英的浮沉—*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记载了28位*国企业家精英商海沉浮、犯罪翻船的故事。这种企业家教训故事集的主旨之一大概在于通过提供有关*国企业家犯罪教训的范例,来使得*国企业家引以为戒,由此为*国企业家群体的健**存与发展提供正能量。不过,这种案例极容易使人对*国企业家群体留下一种负面的印象。我们在看到犯罪企业家本身可能存在的问题时,也要让政府和社会各界了解,众多企业家犯罪的成因很可能与政府法规政策这种“天条”有罪有关,甚至与不当司法或者贪赃枉法有关。在28位企业家犯罪故事中,其实部分企业家是否真的就犯了相应的罪行,也还是有争议的。比如顾雏军案就是如此。

    我们需要以平衡的心态观察*国企业家,既要避免只看到企业家的正面形象,也要防止只注意其负面因素。我们需要对照政府、企业家阶层和其他社会各界的“人的形象”和行为来评判企业家的“人的形象”和行为,从而既避免盲目高视企业家,又防范片面贬抑企业家。对于企业家的犯罪,既要看到“天条”和代表“天条者”的可能不足,也要看到企业家个人行为的可能不足。

    企业家的界定与特点

    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来对企业家进行不同的定义。从功能视角看,大致可以把企业家划分为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和柯兹纳意义上的企业家。

    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可以称为“创新企业家”,是指实现新组合者,推动发展者,或创新者。熊彼特认为,存在五种新组合:一是采用了一种新产品,二是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相当于新技术或者新工序),三是开拓了新市场,四是掠夺或控制原材料或半制成品的一种新的供应来源,五是实现任何一种工业的新的组织。按照熊彼特的观点,企业家是经济发展的带头人,是能够实现生产要素的新组合的创新者,是创新的主体。而新组合的实现过程,也是旧组合的破坏过程。因此,熊彼特把这一过程称作为“创造性的破坏”。

    柯兹纳意义上的企业家可以称为“套利企业家”。根据柯兹纳的观点,在市场过程中,企业家对由于人们的无知而存在的未被利用的利润机会抱有警觉,先于他人发现这种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套利机会,于是投入资源、采取行动,以实现这种套利。这种未被利用的利润机会也体现为市场供求的不协调和不匹配。这种套利过程并不能使得买卖双方一步到位地发现*低的买价和*高的售价。但是,企业家的行动促进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交流,买卖各方都能从企业家的行动中学习,从而减少各方的无知,也使他们自己的行动实现更好的调适。每一次买卖都会比此前的买卖更少无知,取得更好的调适。比如,买者比此前更知道在哪里可以以更低的价格买到他们的商品,卖者比此前更知道在哪里可以更高的价格卖出他们的商品。这种市场过程既是竞争过程,也是企业家过程,呈现一种开放试错的态势,这种态势指向市场参与者的各种供求取得两两协调的状态。

    “创新企业家”和“套利企业家”两者的作用*常重要。“创新企业家”推动经济发展,“套利企业家”推动经济增长。有经济增长不一定有经济发展。有经济发展必然包含经济增长。只有实现了新组合,才意味着经济发展。如果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情况下只是通过增加投入成比例地扩大产出,那么这只意味着实现了经济增长。

    本书中的28位企业家均可以归类到“创新企业家”和“套利企业家”的类别。“创新企业家”和“套利企业家”两者的涵义也有重合之处。比如在本书28位*国企业家中,牟其中1989年在靠前组织了500车皮商品运送许多生活资料到苏联,换回4架飞机,从中净赚近1亿元,就属于典型的“创新企业家”,因为他所实现的新组合涉及开拓了新市场。但是很显然,牟其中也是“套利企业家”,他因为对市场中未被利用的机会保持警觉,发现并利用了这种机会,实现了利润。

    当然,上述“创新企业家”和“套利企业家”的概念,主要是从功能视角来看企业家的。根据熊彼特和柯兹纳的观点,无论是“创新企业家”还是“套利企业家”,他们所拥有的就是意志和行动。其他资源均可以从外部取得,包括资本。企业家从资本家(资本的拥有者)借入资金。如果企业家投入自有资金,则可视为向自己借入资金。这时企业家集企业家与资本家的功能于一身。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使用广义而含混的企业家概念,把企业主或者经理族统称为企业家。但是严格意义上,从中文的惯例来看,企业家作为“家”,则需要满足严格的要求。可以对照“经济学者”和“经济学家”即可理解这一点。从事经济学研究者均为经济学者,但成为经济学家者则属于翘楚。同样,并不是所有从事“创新”或者“套利”者能够称得上是个“家”,唯有翘楚者才称得上企业家。在中文的语境里,企业家严格意义上大概需要有如下特点:以诚立本,敢冒风险(不一定是资金风险),能有承当,经营上取得较大的成功,有较大的影响力。本书所涵括的28位企业家,除了 “以诚立本”这一特点之外,总体上符合其他特点。

    但是,这里也不能简单认为本书中的这些企业家不是“以诚立本”。在这些企业家中,如果涉及“天条”有罪,那么有关企业家做出规避行为或者采取铤而走险的行动,可能恰恰是“以诚立本”的体现:他们可能对于自己内心所认定的“正义”诚心而待。比如我国的企业税负实际上很重,如果民营企业不进行合理避税甚至违背“天条”做些偷漏税,很多不得不退出关门倒闭。试想一下,如果*国采取保加利亚那样的单一税模式,即个人所得税和各种经营所得税均按照10%的税率征以单一税,那么企业家为什么要去偷漏税呢?可以认为,这些犯罪企业家,许多是“以诚立本”的,否则往往做不了这么大。当然做大的企业,不一定就“以诚立本”。此外,这些企业家中也不乏道德典范。比如有名企业家孙大午,无论是在过去从事“非法集资”的时候,还是在当前,都堪称“以诚立本”的典范。

    改革开放之前挣钱几乎就是罪

    *国的商业传统源远流长。*国历史记载*早的商人可能是舜。他也应该是历史记载*早的“套利企业家”。《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舜在历山耕过田,在雷泽打过鱼,在黄河岸边做过陶器,在寿丘做过各种家用器物,在负夏跑过买卖。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民营企业是在清末民初才不断涌现的。*初官办企业、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企业较多,后来则出现很多民办企业。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张謇在“设厂自救”的浪潮中筹办的大生纱厂,属于*国**家现代意义的企业,而且采取股份制,属于官商合办;1897年夏瑞芳等人创办了商务印书馆;1901年张元济投资商务印书馆;1903年成立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民办。但是,民国期间,随着此起彼伏出现的军阀混战、抗日战争和内战,民营企业家阶层饱经战乱的磨难。

    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经过公私合营和国有化,我国的商人阶层几乎绝灭。“”结束时,个私经济已丧失了合法地位,个体私营经济形式几乎消失殆尽。据统计,到1978年,当时**个体劳动者只有14万人,**的私营企业数字为零。

    在计划经济时代,差不多挣钱就是犯罪。个私经济活动被罪恶化。个体经济很容易被视作“资本主义的尾巴”而被割掉,或者定性为“投机倒把罪”。按照这个逻辑,古代的舜大概也可以按“投机倒把罪”定罪。在那个时代,个体经济倒还没有根绝,只是非法生存,苟延残喘。

    本书28位企业家之一、“傻子瓜子”品牌创始人年广久*初就是非法生存。此君可谓*具传奇色彩,号称“*国**商贩”。他生于1937年,1949年以后靠摆小摊为生,经历各种运动的风风雨雨。1963年他因“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65年摆水果摊,1966年因卖板栗被关二十多天,1972年跟邻居熊师傅学会炒瓜子手艺,转向经营瓜子,1976年就凭卖瓜子赚取上百万元。也就是说,他在“”结束之际,尚未开始改革开放的时候,就已经是百万元户。这可能在*国属于*无仅有的事例。

    年广久曾经三次因为经济问题被抓,其实都是因为“投机倒把”。他*后一次即1989年以经济问题被抓,按流氓罪被羁押,实际上仍然是因为“投机倒把”,*终因为**1992年在讲话中提到其大名,再加上其经济犯罪本来就不成立而被提前释放。按照统计年鉴的数据,如果把1978年的消费物价指数值确定为100,到2014年的指数值就达到606.7。我们暂且把1976年的消费物价指数等同于1978年,那么按照统计数据来推算,年广久在1976年挣得了相当于2014年600多万元的利润。不过,在他的事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消费物价指数这种统计数据是多么荒诞不经。1976年,估计1万元在芜湖市区边缘可以盖一栋小楼房,但到了2014年底,芜湖市住房均价大概为1平方米5829元。也就是说,1976年的1万元大概可以在芜湖市区边缘买1.7平方米的楼房面积。

    对商业、利润或者利息的仇视或者反感,实际上属于一种古代或者前现代现象。无论是古代东方还是西方国家,早期对商业、利润或者利息持否定或者保留态度者更多,持接近肯定态度者少。我国古代以农耕为本,有着重农轻商的传统。商人赚取利润的投机行为常常被视为有悖道德。亚里士多德认为,收取利息不仅不恰当而且还违背了自然法则。他觉得,收取利息的做法也极其让人厌恶,而且这种厌恶是接近正当的,因为获利直接来自货币本身,而非货币所换取某物品的产出。亚里士多德看到,正如每个动物都会生出跟其相似的后代一样,“利息也是货币生出来的货币”。他觉得,这尤其违背自然法则。柏拉图认为偿付利息对社会安定构成威胁,建议止放贷。基督教教义原来反对对兄弟们放贷收息,但不止对外邦人如此行事。究其根由,古代人倚重熟人社会,而熟人社会强调礼尚往来。商业活动则嵌入于社会关系当中,商人处于社会阶梯的较低位置,未取得平等、自主的地位。随着市场的拓展和大社会即匿名社会的形成,商业活动越来越去嵌入化,人情交换日益让位于商业交换,商人和企业家的地位越来越平等化、自主化,市场交换越来越立基于货币上的成本收益计算,对货币的时间价值也越来越认同。企业家精神的发挥空间越大,对资本的需求就越大。没有对资本的付费,就很难取得足够的资本。通过人情交换或者自我积累所提供的资本数量毕竟是有限的。而企业家去创新或者套利,去实现市场机会,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企业家利润作为其激励。因此,市场半径越大,货币经济越发达,企业家精神发挥的空间越大,人们对商业、利润或者利息的认同也越大。

    在计划经济时代,对结果平等的追求往往使人回到“返祖”状态。那时候出台的“投机倒把罪”就是一例。《精英的浮沉》一书中,多位企业家因为犯了“投机倒把罪”而“中枪”,有些数次 “中枪”。

    在理想状态下,企业家不需要自己拥有资本。熊彼特和柯兹纳认为,企业家不同于资本家(也就是拥有资本者),只需要具有意志和行动,不需要拥有其他任何东西。这番话足以让人感到熊彼特思想的精辟伟大。但是,企业家要实现新组合或者实现“套利”,就要有资本。如果人们说企业家拥有资本,是因为广义上理解了企业家,把企业家和资本家混在一起考虑。如果企业家自己拥有部分资金并利用这部分资金,那是他从自己借入自己的钱。

    熊彼特认为,企业家可以从资本家借入资本,作为购买力基金,在现有购买力存量中注入新的购买力,从而为实现新组合而争夺本来投入于循环流转经济(一种简单再生产的经济)中的生产手段,以实现新组合,获得企业家利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熊彼特意义上的“创新企业家”不需要承担资金风险,而资本家则需要。在这方面,柯兹纳意义上的“套利企业家”的情况也是如此。

    熊彼特所言可能只是涉及理想状态。真正的企业经营环境中,企业家可能为了获得所需要的资本而获罪,尤其是当法规政策这种“天条”有罪的时候。在《精英的浮沉》一书中,除了“*国**商贩”年广久之外,还有集*国“首富”与“首骗”名号于一身的牟其中都因“投机倒把”而获罪。石油大王龚家龙1988年之前就是一个年轻有为的国企经理,在双轨制经济与计划管制的时代,他以“物物交换”相对原始的方式成功解决了换购汽车、倒卖湖南及经销紧俏商品冰箱、洗衣机等,赚取暴利,被视为“湖北*大的投机倒把商人”,也就是大腕倒爷,却也因此遭遇“投机倒把罪”审查整整一年,*终离开国企。

    根据经济学家罗斯巴德的观点,取得他人所有权的正当手段有两个:一为交换,二为赠予。两者均符合自然法。由此看来,所谓“投机倒把”是符合自然法的。它属于你情我愿的交换,是取得他人所有权的正当手段。另外一个正当手段是赠予。“投机倒把”者实际上只是套利者,所有交换者都是套利者。他们都涉及“逢低吸进,逢高抛出”的操作,属于*常正常的商业活动,属于“套利企业家”的行为。他们只不过是发现和利用了未被利用的市场机会。按照经济学家米塞斯的观点,自愿的交换必然对双方均有利。卖出者认为其收入的货款比其保留的货物更值;买入者认为其收入的货物比其支付的货款更值。如果“投机倒把”者能够高价出货,说明货物的稀缺程度较高。这个价格就是一个信号,使得供给者增加产量,扩大供给。

    需要特别关注有罪“天条”

    *国改革开放的一大成果之一,就是企业家群体的重新崛起。但是,即便在改革开放以来,*国企业家群体的发展壮大仍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各种与工商业有关的活动被罪行化,到处是雷区。改革开放的过程也体现为缓慢的去罪化或者轻罪化过程。这个过程目前仍在继续,但很缓慢。

    把“投机倒把”定罪的“天条”则是反自然法的,是不符合自然正义的,因而“天条”是有罪的。但是,“投机倒把”曾经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对象。年广久在1963年就因为板栗贩卖而作为“投机倒把”而被正式判刑。1964年中央在批转《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中把“投机倒把”界定为“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套取国家和集体的物资,进行投机倒卖、长途贩运、组织地下企业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行为”,这一概念一度把在计划经济之外的一些民间商业活动视为违法犯罪行为。1987年9月国务院界定了11种,加上单行刑事法规和其他司法解释规定的种类,合计17种。这让“投机倒把罪”成为外延庞杂、界限模糊的罪名,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理论上众说纷纭,实践中难于操作,由此引发了“投机倒把罪”的存废之争。

    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得以前被视为“投机倒把”的行为变为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时废除了“投机倒把罪”罪名。但是,我国政府的法律体系总体上相当混乱,国务院1987年制定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作为下位法,直到2008年1月才由国务院废除。

    不过,类似“投机倒把罪”的罪名在*国仍然会冒出。比如对“暴利”论罪就是一种类似的加罪。差别在于,“投机倒把罪”往往被判刑,“暴利”罪则用计征重税来惩罚。比如网上有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暴利法》建议稿。提出“反暴利法旨在通过税后手段来遏制企业获取超过社会平均利润而实施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垄断及价格畸高经营行为”。这种反暴利法没有抓住问题的核心,无的放矢,是反市场经济法,暴露了某种反“投机倒把”的心态。对于行政垄断企业应该反暴利,而且这种暴利往往意味着行政垄断企业借助其法定强制力对民企和消费者强加一种行政垄断定价。而且这个时候通过征以高额“反暴利税”来反暴利,其实只是政府和行政垄断企业借助强制力抢劫不当之财。因此,对于行政垄断企业,*好的反暴利就是打破行政垄断,政府退出市场,同时对民企开放市场。对于开放市场中由更高效率而致的“暴利”,则需要视之为市场对企业家的奖赏,无论这里的企业家是“创新企业家”和“套利企业家”。对企业家的奖赏也是对其企业家精神的奖赏。如果“暴利”来自于企业家的套利,那么只要更多的企业家进入市场参与“套利”,“暴利”会自行消失。如果“暴利”来自于企业家的创新,也会因为其他企业的模仿、跟进甚至更大的创新而消失。即便“暴利”较长时间存在,也是因为市场对其提供服务的奖赏。即便形成基于更高效率的“垄断”,在长期它也不可维续。短期内会存在潜在进入者的威胁,长期则必然会有新进入者的进入,两者均会影响“垄断者”的定价行为。比如苹果公司的iPhone手机就是如此,该公司只是在短期占据其多点接触手机的“垄断”地位。世界上很多家庭全家上下都买iPhone手机,是情愿接受苹果公司的“暴利”定价的,不仅情愿,而且感谢苹果公司的“剥削”和“吸血”。其实苹果公司是通过为客户创造价值而实现自己的价值。

    除了“投机倒把”之外,有罪“天条”的另一个重灾区是金融领域。我国企业融资难问题*常严重,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政府长期以来推行严格的金融抑制政策,整个金融体系以国有金融机构为*导,优先为国有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整个政府部门保护国有垄断,歧视和抑制民营金融机构,打压企业自组织融资。

    当笔者所主持《*国民营企业生存与发展环境指数研究》课题组在2015年初问及广东省100家企业有关本企业维系经营需要的融资缺口情况时,16%的被调查企业回答有很大的缺口、急需融资;73%回答略有缺口,需要融资;只有11%的企业回答无须融资。这说明多数企业(89%)或多或少有着融资缺口。当课题组问及100家浙江省民营企业有关本企业维系经营需要的融资缺口情况时,9%的被调查企业回答有很大的缺口、急需融资;82%回答略有缺口,需要融资;只有9%的企业回答无须融资。这说明大多数企业(91%)或多或少有着融资缺口。这与广东的情况类似。而且,广东和浙江省的民营企业一样,急需融资的企业较多的分布在房地产、商贸及运输行业。

    广东和浙江是市场化*高的两大省份,居然融资困难如此严重,更不用说其他省份了。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编制的《2014*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所选取的**677名民营企业家犯罪共涉及51个具体罪名,其中与融资有关的罪名有13个,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挪用资金罪,以及诈骗罪。我们虽然不清楚上述677名企业家犯罪的实质问题及错判乱判情况,但从本书28位企业家的情况看,错判乱判较为严重,似乎缺乏纠错机制,明摆着错误的判决也没有办法纠正。

    从**层面看,很多与融资有关的罪名均体现“天条”有罪。比如,现在根据靠前惯例,注册资本变成认缴制,这样一来,“虚报注册资本罪”就成徒有空名。但是,曾经有多少企业家因为“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获罪。而且,*国大多数民营企业家*初由于注册公司门槛高,均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有了高注册门槛,就有了“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也有了与之类似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问题,进而有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取消了注册门槛,这类罪名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与其说企业家犯了罪,毋宁说在根本上是“天条”有罪。因为这类罪名能够把多数民营企业家作为罪犯一网打尽,收归囊中,所以这些罪被法律界为“口袋罪”。

    牟其中的“信用证诈骗罪”也是部分归咎到“天条”有罪。这里“天条”不仅是金融法规,而且涉及金融政策。金融抑制政策是宏观调控政策导致融资环境恶劣。牟其中为了获得资金用于巨额投资,卷入“信用证诈骗罪”。他于2000年5月30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所控制的南德集团从1994年起开始制造航向系列卫星,1995年卫星即将制造完毕,需要向国外发射机构支付数百万美元的发射费。这个时候由于国家的长期金融抑制政策和当时的紧缩银根政策,牟其中借不到银行贷款,卷入了何君与湖北轻工共同策划的一起“虚构进口货物、骗开信用证,非法占有国家资金”的行为。牟其中作为用款企业的负责人,被认定构成了“信用证诈骗罪”。

    所谓“非法集资罪”也是“口袋罪”,也往往体现了“天条”有罪。比如,“非法集资罪”中的“集资诈骗罪”可判处死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很多企业家由于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也无法通过上市或者发债获得资金,采取民间集资的形式。民间集资基于明晰的产权和契约自由,企业家由此获得融资,乃是企业家的基本权利。但是,政府对之设置严格的,使之非法化,并施以重刑。

    本书中的有名企业家孙大午就被法院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孙大午的民间金融业务属于从其一定数目的员工和企业所在地周边村民借贷的民间借贷行为。这种民间借贷也是随着其企业经营业务的自然发展而发展的。这种民间借贷业务与其企业经营业务有着互联性,在企业主和企业与其社会网络和社群关系比较稳定和可预见的时候,存在着高度的信息对称性和透明度,此时金融风险是*常低的。孙大午的这种民间借贷行为事实上是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金融服务。这种金融服务的成本和收益比要高于正规金融机构,从而使得其员工和企业所在地周边村民愿意把钱借给孙大午的公司,使得这种民间借贷行为能够持续。允许这类民间金融的存在将会体现一种*的国民经济发展途径:让市场主体充分发现和利用经济和金融市场机会,让市场主体自身来权衡成本和收益;国家则提供市场准入和市场开放的便利和秩序空间。如果我国存在金融行业准入的*低核准标准和程序,那么有理由相信孙大午接近可以整合其他民营企业开设民营银行或者投资公司,这样也就不会出现所谓的“大午集团非法集资案”。

    大午集团发展初期,通过收购粮食与农户即其社会网络成员建立了粮食收购、结算、把结算款转为借款(从民间借贷视角)或“存款”(从银行视角)的业务关系,由此建立了某种集经营业务与民间金融业务于一体的“粮食银行”。从基本概念角度看,大午集团属于从周边村庄的多个农户和村民或者从多个公司员工那儿接受民间借贷资金,而不是“社会公众存款”,因为“存款”一般与其后的贷款行为或者转存行为(如邮政储蓄把资金转存中央银行)的行为对应。没有这种行为,就不构成“存款行为”。随着大午集团经营业务增加和民间借贷资金需求量增加,大午集团自然需要出具制式借款凭证,以避免手写借条的繁琐手续,从而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也就是说,大午集团的民间借贷业务的形式化(正规化)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制度创新,是与其业务量变大带来的降低交易成本需要相联系的,从而也是合乎逻辑的、必要的行为。

    孙大午接近本着以诚立本和契约自由的态度从邻居亲友和雇员中获得资金、支付利息,没有非法占用,没有借新还旧,没有破坏金融秩序,反而弥补了现有金融秩序的不足,各笔借款接近符合正常的合同法要求。但是,由于“天条”有罪,孙大午于2003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总的看来,我国立法和司法对企业家的去罪化和轻罪化虽然在进行,但在过去很长时间内进展缓慢。我们也应该肯定业已取得的进展。2007年,**人大通过修改刑法,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2014年4月,**人大常委会做出立法解释,明确了《刑法》中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适用范围。从此之后,“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这两个针对市场主体设立行为的《刑法》罪名,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传统公司,而不再适用于“认缴登记制”的新型公司。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等九个死刑罪名。即便如此,对集资诈骗罪的判刑仍然是重刑。其实集资诈骗罪的判罪应该进一步轻罪化。其犯罪性质也仅仅类似于偷盗。

    去道德化不专享生在企业界阶层

    *国改革开放始于法制长期遭到破坏、道德长期陷于沦丧之后,当时的正式体制从威权主义走向新威权主义。正统意识形态出现所谓“半祛魅化”,传统价值观也没有回归,西方价值观重新开始涌入,而且不时受到压制,基本上出现了某种主体价值观真空。功利主义占据*导地位,“一切向钱看”成为时尚。其后的市场化过程伴随着两种总体趋势:一为法制化在推进,二为去道德化在继续。虽然法制化在进行之中,但是其相距法治的要求相差甚远。毕竟很多人治的因素也可以通过法制来固化。至于去道德化,则无论是在政府部门,还是在金融部门,企业部门,甚至在很多家庭中均在发生。

    既然去道德化问题发生在整个社会,为什么有很多国人只盯紧企业家,喜欢对企业家品头评足,甚至无端指责?我们不妨花点时间分析一下。首先,老百姓一般不会也不敢去公然批评政府。古人的遗训是“民不与官斗”,“不怕官,只怕管”。其次,企业家群体地位特殊,容易受到众人瞩目,对企业家群体或者某位企业家点头评足,于己而言一般不至于导致大祸临头。有关企业家群体的特殊性,人们很容易理解。有名经济学家熊彼特说得好:企业家必须位于社会和经济金字塔的*端。其实,一个正常的社会,企业家必然位于社会和经济金字塔的*端。改革开放之前,*国的企业家阶层基本灭绝,那时就不是一个正常的社会。毫无疑问,无论我们如何定性当前*国社会,它肯定比“”时期更是一个正常社会。企业家是*国社会中比较风光的一群人物,但也是容易受到指责的一群人物。荣誉鲜花撒向企业家,舆论压力也往往会冲向企业家。马云、马化腾和任志强这样的企业家,既是家大业大,又是舆论。其一举一动,都会牵动众人的眼线;其一言一语,都会成为新闻。

    不过,部分民营企业家也可能在不存在“天条”有罪情形下犯法。他们在这方面则需要加强遵纪守法和道德自律。

    尽管很多人仍然诚信,更多人向往一个诚信的世界,但不难发现当代*国存在某种程度的诚信危机。诚信的重要性如何强调也不为过。有名的美国自然法家斯布纳(Spooner)认为,人类和平相处的*一必不可少的条件就是遵循一种*一的普遍义务,即每个人对他人以诚相待。但是,我们会发现诚信问题目前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发生在政府部门和各个社会环节。在这方面,我们要对企业家们提出要求,但不能单独苛求他们。

    权力强于资本是事实

    在本书所涉及的28个企业家案例中,有些企业家有着依附权力的问题。问题是,难道*国的企业家有着阿谀逢迎、低声下气、权钱交易、委曲求全的特质吗?我看不是。我们有必要透过迷雾,看清*国企业家到底有没有特质,到底有什么特质。

    在我国,权力强于资本,这是一个基本判断。不是所有企业家都是阿谀逢迎之辈,也不是所有官员都热衷于权钱交易。需要还原*国企业家的本来面目,我国多数企业家是有特质者:他们对盈利机会比较警觉,甘冒风险去组织资源去争取实现利润机会。这种特质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家没有什么两样,这就是*国企业家的本来面目。

    公权强势的结果就是一些民营企业不得不选择依附公权。因此,权力的节制成为当务之急。根据《*国民营企业生存与发展环境指数报告》,当课题组问及广东和浙江省各100位民营企业负责人自己认为目前该省民营企业对公共权力的依附程度有多大这一问题时,多数被调查民营企业负责人认为民营企业对公权力很大或者较大的依附,占比合计为82%。只有18%的人认为依附不大或者不依附公权力。这么多企业负责人认为民企对公权力有很大或者较大依附,是个*常严重的问题。这说明公权力过于强势,控制者大量资源和机会,把守着市场准入的门槛,而民企其实往往处在不平等的地位。这一问题不解决,我国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

    两省被调查企业负责人大多数(92%)认为或多或少有必要通过担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政,没有企业家认为没有必要参政。不过认为必要性不太大的占8%。正因为企业的经营生存受公权力影响很大,两省大部分企业家才认为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参与政治*常重要。

    根据其回答的选择频次,两省民营企业家认为民营企业家参与政治的主要目的为(括号内为各项答案的选择频度):一是为了通过政治平台了解政治与经济走向(88.5%);二是表达政治主张并推动社会进步(68.5%);三是寻求权利保障与政治安全(66%);四是提高政治地位,获得社会尊重(25.5%);五是积累政治资源(19%);六是实现自我价值(6%)。在广东省,70%的被调查企业负责人选择了“提高政治地位获得社会尊重”;而在浙江省,只有25%的被调查企业负责人选择此项回答,这是两省之间*大的差别。被调查者认为民营企业家参政的**大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政治平台了解政治与经济走向”,说明我国政治与经济走向仍不够透明,缺乏预期,难以从其他平台获得有关信息。被调查者认为民营企业家参政的第二大主要目的是“表达政治主张并推动社会进步”,说明被调查者认为这些参政者有通过参政表达自身主张、发挥自身正能量的意愿。第三大主要目的是“寻求权利保障与政治安全”,说明这些被调查者认为民营企业家的基本权利保障还远远不够。只有少数被调查企业家认为民营企业家参政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实现人生价值,这说明当前的大环境可能根本无法使得民营企业家通过参政来实现人生的价值。

    在转型期,*国企业家往往需要突破法规政策和制度上的障碍,去谋取实现自身所面对的机会。即便这些法规政策和制度对企业家有利,具体负责的政府官员也可能“拿你一把”,借助行政审批关口不放行。一些企业家会在这种约束条件下做出妥协,委曲求全。也有一些干脆冒天下之大不韪,专门借助不正当手段,通过权力“寻租”实现自己的好处——这里的“租”,是指只在政府管制的市场里存在的、而在竞争性市场里不会存在的好处。无论如何,一些企业家依附于公权,恰恰是因为公权过强,否则这些企业家为什么要以其尊严为代价,而对权力低声下气、趋炎附势?

    地方政府和一些民企纷然依附国企,恰恰与国企的“市场权力”有关。其根源是公权没有得到节制,资本没有得到解放。民企为了求生存,不得不放弃其独立地位,转向依附公权力和国有企业。很多行政垄断企业的利润,其一大块是通过与民营企业“合作”而从民营企业所创造利润中分得的。这方面在石油行业*常明显。只要有行政垄断权力,国企就可以坐享其成。

    在缺乏约束的权力面前,企业家可能永远是弱者。*国从古至今就有一些说法,比如“民不与官斗”,又比如“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这些行为特征均与缺乏限政大有干系。*为红火的“红顶商人”其实在权力面前不堪一击。*近反腐风暴中有大量“红顶商人”落网,比如四川刘汉事件就是一例明证。有大量企业家从来就厌恶和避免与权力打交道,虽然失去了很多利用不正当手段而发财的机会,但是也因而避免灭顶之灾。这方面的例子多得数不胜数,只有深入企业家群体者才能明了个中情形。有很多企业家过去利用政府关系获得大量发财机会,他们生意越大,内心愈加不安。一旦在某个环节出事,不仅其多少年的辛劳就白费心机,无论多么巨大的商业帝国也可即可刻倾覆,而且难免有牢狱之灾。*国的企业家纷纷移民,可以部分由此得到解释。也有小部分企业家精于使用“白手套”,自身行事中规中矩,但任由手下人去疏通政府关系,而且设置足够的“防火墙”(比如明确规定不允许向政府官员输送利益,但对成功获得政府合同者提供高额)。这种做法在当前公权强势情形下,虽然某种程度上情有可原,但仍需谴责,其手下人往往成为替罪羊。当然也有很多企业家没有对手下做出如此的着意安排。

    企业家没有“原罪”

    **各地社会舆论对企业家群体的评判差距很大。一般认为,社会舆论对企业家并不利,部分受到“原罪”论或“剥削”论的影响。万幸的是,*近笔者所主持《*国民营企业生存与发展环境指数研究》课题组的调研发现,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对民营企业家基本上是持比较肯定的态度。笔者所带领的课题组不久前对广东和浙江各100位民营企业家进行了调研。调查结果并不同于上述情形。当问及广东民营企业家有关媒体及舆论对他们评价是否客观时,多数企业家认为舆论的评价是客观或者相对客观。其中:认为客观者占14%,认为相对客观者63%,合计77%。不过仍然分别有19%和4%的企业家认为不太客观和不客观。当问及浙江企业家负责人时,更大多数企业家认为舆论的评价是客观或者相对客观。其中:认为客观者占25%,认为相对客观者62%,合计87%。不过,仍然分别有11%和2%的企业家认为不太客观和不客观。

    很多企业家错误地把社会上对企业家群体的扭曲性批评内在化,认为自己犯有“原罪”。其实企业家没有“原罪”。“原罪”是基督教里的一种说法,意指亚当和夏娃在上帝的伊甸园里违背上帝的意旨,听取蛇的挑拨,吞食了果。上帝将亚当和夏娃驱逐出伊甸园之后,他们的后代也因其“原罪”而人人带有“原罪”。把这种“原罪”说沿用到*国的企业改制,是一种不严肃的不当做法,但这种不当做法在很多地方是存在的。通过改制或产权并购而来的衍生型民营企业,其产权是否安全确实存在一些被人指责的问题——其原先的产权交易被普遍怀疑为不合法。但是,社会各界对一些衍生型民营企业原先产权交易是否合法表示怀疑,还是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的。首先,由于在原来国有或者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国退民进”的实施缺少一个公开、透明的操作平台,资产评估、定价、出售、善后等各环节很多是由地方政府和部门黑箱操作,缺少程序的公开性和正当性。其次,就揭露和报道的大量案例而言,确实普遍存在私相授受、半卖半送、只拿好处不背包袱等情况。不过这类报道必然是偏向性的,不对称的——一般都报道坏事,而非好事,有句古话就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再次,部分公众也确实经常混淆企业资产和实物概念,把看到的企业实物视为资产,但看不到企业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对于很多中小型亏损企业因为已经没有净资产甚至亏损严重而实行改制出现的“零”置换与“负”置换(即白送或倒贴)不理解。

    但是,如果说对所有此类改制企业的改制过程均认定为不合法,那肯定是过了头。需要看到的是,既有很多企业改制存在权钱交易和企业资产流失的情况,也有很多改制,既有存在权钱交易的情况,也有不存在权钱交易的情况,两者均实现了国企或者集体企业与民企企业家(部分原来为企业经管人员)双赢的结果。

    既然不是所有改制都有合法性问题,就不能称衍生型民营企业犯有“原罪”。进一步而言,有一点是肯定的:在所有这些原有国企或者集体企业中,如果不改制,多数企业将会因为自己的低效率和腐败等问题而对国家和集体造成更大的损失。当前中石油所暴露的腐败问题就够触目惊心的了。1996年国家统计局的经济普查显示国有企业的效率*低,其次是集体企业。后来,大量国有和集体企业就改制了。这样看来,早日改制属于一种正当的“止损”行为。

    不能因为政府所设定的企业改制程序缺乏正当性,而全部归罪民营企业家。如果企业改制程序有问题,首先是政府官员需要受到惩治。但是,由于政府官员是在党的改革政策方针所许可的范围内推行的改制实验,往往需要突破原有的法律制度框架,这就意味着这些政府官员也不会因改制而轻易受到制裁。基本上,只要没有明显的权钱交易和由此造成的国有或集体资产严重流失,就不能随意指责“原罪”或进而推翻原来的改制。至于企业家本身在民营化过程中是否有问题,也要看其中是否存在行贿受贿的权钱交易事实证据和于此造成的国有或集体资产严重流失情况。

    值得警惕的是,学术界还有人把“原罪说”扩大化。据说2002年郎咸平等人在讨论企业家“原罪”问题时,把“原罪”定义为一些企业家用不正当手段行贿牟取暴利,这样就更不正确地放大了“原罪”的范围。按照企业家冯仑的话,那是把“现罪”也加在了“原罪”头上。

    仍需改进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护虽然有了长足的改善,但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许多明显错误的企业家犯罪判案没有得到纠正,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事件也仍然在每天发生。

    比如,仰融案和顾雏军案仍然没有得到适当的重新处理。首先看仰融案。我们经常听说在改革初期,私人企业家往往注册为集体企业,成为“红帽子”企业,利用“模糊产权”发展“计划轨”之外的“缝隙经济”。其中很多私人企业家的产权*终被侵夺,吃了“模糊产权”的亏。但是,仰融与众不同,他在20世纪九十年代初通过自己在百慕大注册的华晨控股公司,以自己所持有的40%国有控股公司“沈阳金客”的股权“转给”以国有公益机构*国金融教育基金会名义在百慕大注册成立的“华晨*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并通过换股操作成为华晨*国的控股人,将该公司作为自己的“红帽子”企业,利用“模糊产权”投资和发展出自己庞大的华晨系产业。运作的结果为,在其争取确认后来在美国上市的华晨*国股权的过程中,财政部发出国有资产确认函,确定华晨系主要资产为国有资产并划归辽宁省政府管理。

    以上仅仅涉及狭义的个人财产权问题,还存在广义的个人财产权问题。根据洛的思想,广义的私人财产权包括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与狭义的私人财产权。没有私人产权安全,就没有生命权和人身权的保障。仰融在事后继续通过股权运作争取确认自身股份的过程中,辽宁省政府指责仰融涉嫌“侵吞国资”,并借助国资在华晨*国的主要股东地位,解除仰融的董事会和行政总裁的职务。仰融本身也被辽宁省公安厅通缉。

    再看顾雏军案。在本书中,不仅仰融遭遇涉嫌“侵吞国资”,而且顾雏军也因同样的罪名曾经身陷囹圄。他的所谓犯罪,可能是负责审判的法官与背后的地方官员和中央部门官员涉嫌犯罪,顾雏军实际上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如果民营化有问题,那是同意民营化的地方官员的问题,而不是顾雏军的问题;顾雏军如果民营化有问题,则需要举证,看其是否存在行贿问题。不能把正常的资本运作视作“国有资产流失”,然后把应该打在地方官员身上的鞭子打到顾雏军的身上。他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属于“天条”有罪,而且自己资金充足,对第三方没有造成实质损害。而且,现在的*国已经进入认缴注册资本阶段,此罪更不算为罪。至于“挪用资金罪”,根据笔者在参加北京召开的一次顾案研讨会上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反而是当地政府涉嫌伪造证据。

    在**掌政重庆期间,据说许多民营企业家被黑打,其财产被充公,个人则身陷囹圄。迄今为止,这些企业家仍然没有得到平反,其财产也不知去向。新的侵权案也在不断发生。

    目前,我国侵犯企业产权的事例仍然层出不穷,产权保护还远远不足。*近河北大午集团三百亩梨园被哄抢案只是沧海之一粟。2015年8月,河北大午集团大午农产品公司三百亩梨园遭到高阳县斗洼村几百村民哄抢,砖墙被推倒,职工被打,十几万斤梨被哄抢。哄抢发生时,公司数次报警。警察和梨园职工有十多人在场,但面对数百名的村民、并且其中多为妇女和老人,未能进行有效制止。虽然后来政府出面处理,但是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而且,大午集团的背后是有名企业家孙大午。换成其他普通企业,梨园侵权案很可能会无人问津。

    结语

    *国的进一步发展有赖于观念的力量,推行开放试错方式的观念革新和体制变革。经济学家凯恩斯说过,“观念可以改变历史的轨迹”。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也曾经讲过,“在长期,我们是自己命运的创造者;在短期,我们就是自己所创造观念的俘虏”。要发挥观念的力量,就需要一个开放的思想市场,解放思想,让各种思想在开放的环境中相互竞争。开放的思想市场*能形成正确的世界观。

    我们每个人不一定比我们批评的“犯罪企业家”或“问题企业家”高尚。我们很多人面对权力和利益的态度和行为也与“犯罪企业家”或“问题企业家”差不多。我们很多人也属于“问题人”。要节制权力,解放资本,要在这个基础上拯救我们每个人的灵魂,包括当今那些“犯罪企业家”或“问题企业家”的灵魂。我们需要在这个意义上,通过换位思考,更加全面、平衡地评价和看待*国企业家。

    **,要正确理解和肯定企业家的地位和作用。我们每个人的处境的增进,其实更需要仰仗企业家的贡献。企业家的*大贡献是推进有名经济学家熊彼特所言的“新组合”,“经济发展”或者“创新”。这种贡献使得我们受益无穷,但我们往往身在福中不知福,甚至对他们抱着“仇富”的态度,或者谴责他们“剥削”。其实,他们的商业贡献要远远大于其获利。他们挣的钱越多,对消费者的服务就越好,对社会的贡献就越大。微软、苹果和的成功,都是例证。但是,很多人不会因为其商业贡献而感谢他们,而是在不对称的程度上赞赏比尔?盖茨基金会的善举。而相比之下,微软公司在商业上为全人类所做的贡献要远远超过后者,后者相当于前者的九牛一毛。苹果公司的iPhone手机引入多点接触技术,对移动通讯实现行了一场革命,现在的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以及“互联网+”的前景,均得益于“苹果革命”。但是,全世界很多人在谴责乔布斯在慈善业上一毛不拔,而不是感谢他。实际上,苹果公司的商业成功已经是全人类的*大福利。马云的商业帝国也是一样。其贡献是做好了,并且把做得更好,至于他个儿到底有多高,慈善捐款到底有多少,不值得成为我们的关注焦点。这些企业背后的企业家们,为全世界人口创造了巨大的价值。他们通过向全人类提供价值而实现自己的价值,包括其金钱上的巨大成功。

    第二,政府要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利环境,鼓励更多的人成为企业家。要继续提升企业家法律地位,打破行政垄断,对民营企业全面开放工商行业和金融行业,包括所谓的“自然垄断”行业。

    第三,政府应该对企业家的工商业活动进一步去罪化和轻罪化。比如,应该取消“非法经营罪”这一“口袋罪”,至少要控制和缩减其适用范围。又如继续对“非法集资罪”轻罪化,所谓“集资诈骗”本质上同于“偷窃”行为,量刑上可以比较后一种行为。

    第四,企业家自己还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做到***所强调的“法无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第五,企业家仍然要看到在许多方面还存在“天条”有罪的问题,在这方面可与思想界和法律界更多的联合,共同推动我国的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促进法治和善治。

    冯兴元,2015年11月29日于颐源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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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内容:

书籍介绍

青年法学才俊及专栏作家邓学平、林海、俞飞、孙伟锋等对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著名企业家管金生、牟其中等28 个经典成败案例进行剖析。《法治周末》组织专门团队,重新梳理并添加三个内容:

一,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等法律专家对相关案例做了精彩的访谈分析。

二,邀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院长助理田飞龙博士对每个案例做了精彩的“法治点评”。

三,书中收录了法制日报与中国青年报联合发布分析企业界犯罪深层次原因的《2014 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另外,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冯兴元先生为本书撰写的序言,极富价值,可以说是对处于经济大变革时代的我国法制建设的一种理性思考。


书籍真实打分

  • 故事情节:4分

  • 人物塑造:3分

  • 主题深度:3分

  • 文字风格:4分

  • 语言运用:4分

  • 文笔流畅:9分

  • 思想传递:7分

  • 知识深度:3分

  • 知识广度:6分

  • 实用性:3分

  • 章节划分:5分

  • 结构布局:7分

  • 新颖与独特:6分

  • 情感共鸣:6分

  • 引人入胜:9分

  • 现实相关:3分

  • 沉浸感:8分

  • 事实准确性:9分

  • 文化贡献:3分


网站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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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訾***晴: ( 2024-12-24 12:08:06 )

    挺好的,书籍丰富

  • 网友 融***华: ( 2025-01-14 12:12:42 )

    下载速度还可以

  • 网友 丁***菱: ( 2025-01-02 16:0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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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国***舒: ( 2024-12-25 10:5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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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相***儿: ( 2024-12-21 16:1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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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汪***豪: ( 2024-12-25 07: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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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晏***媛: ( 2025-01-04 10:1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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